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组**号,住***镇***村**建材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青某某以54万元的承包价从家住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后阳屲村8号的马某某手中承包了位于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后阳屲村的永山建材厂,并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后由青某某自负盈亏。2019年10月1日,青某某又把建材厂的生产权以每块标砖按0.125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包工头华某某,由华某某负责招工生产和管理工人,青某某负责销售成品砖并每月向华某某结算工钱。2020年3月份至今,华某某陆续找来32名工人在永山建材厂务工,至2020年7月29日,青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762307元。因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20年7月17日,永山建材厂工人到积石山县人社局投诉青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后由劳动监察大队及时进行了调查。2020年7月27日,积石山县人社局以积县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第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积石山县永山建材厂下达了改正通知,责令永山建材厂于2020年8月3日12时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至2020年8月10日,承包人青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762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762307元),人数众多(32人),拖欠工资超过四个月时间之久,当工人代表向有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后果,现有证据证明青西彬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青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积极清偿农民工工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积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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