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青某某酒后于2019年11月30日晚上23时许,在海拉尔区河西俄罗斯商城南门的农商行ATM取款机内,将ATM取款机中间的隔断打断,后用隔断砸向一个ATM提款机,造成ATM提款机键盘组建、密码遮挡器、屏幕外框、出钞口配件及ATM机中间隔断损坏。2019年12月16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坏配件认证,认证价格为人民币11180元。
被告人青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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