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暂住昌吉市**镇**三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并对被告人青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青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B****号小型轿车沿第六师共青团农场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城家园小区门口时,遇五某某市交警大队民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其遂调头逃窜试图躲避执勤民警检查。执勤民警开车在其后通过喊话方式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其拒不配合,驾驶车辆加速逃离。途中因无路可走,其调头撞击在其后的新B****号执勤警车后逃离,逃离中又撞击拦截其驾驶车辆的 WG****警执勤警车。后被二辆执勤警车拦截后,其再次撞击上WG****警执勤警车,致二车受损,其欲驾车逃离,因车轮胎破裂无法移动,遂下车逃跑,在逃跑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拒绝酒精吹气检测,经对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青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过程情况说明、青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路线说明及路线图、二辆警车被撞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各二份及青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行政卷宗材料等;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执勤交警拦截检查时,其拒不配合,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昌吉市**镇**队,电话1879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