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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1********,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号,现住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5 月24 日06 时50 分许,被告人青某某驾驶蒙DH**** 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G305 线自西向东行驶至717km+480m处时,与沿隆昌镇哈通河村道路自南向北右转弯上G305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04 . E****号拖拉机发生碰撞,致青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青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青某某准驾车型C1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青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那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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