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青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谎称其认识成都市锦江区华熙528开发商和成都市市长秘书,并可以通过上述关系帮其不经摇号直接购买华熙528小区的住房,后被告人青某某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22000元。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赖某某有关系可以购买华熙528小区和人居东湖小区的住房后,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65000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委托被害人赖某某帮忙获取购买房屋资格,被害人赖某某收到钱款后,将其中的人民币513000元转账给被告人青某某,剩余人民币152000元留下作为回扣,另被害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直接转账人民币共计70000元给被告人青某某作为其帮忙购买住房打点关系的费用。案发后,被告人青某某分别退还人民币2500元给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其余账款已耗用。
被告人青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赖某某所收回扣已返还于本案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