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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647****,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道**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经理。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地即墨区**镇**村**号。1988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0年8月21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2年10月31日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2月20日止。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梁某某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按照价税合计7.5%的从顾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4张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业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80129.28元(以下币种同),税额共计89860.72元,价税合计1069990.00元,全部用于公司进项支出。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89860.7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虽有犯罪前科,但犯罪后投案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单位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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