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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霍某甲(曾用名:霍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花园**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号)。2004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2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10月1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甲与另案处理人燕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决)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微醺酒吧喝酒期间,霍某甲因琐事与水某某、孙某某发生争执,后霍某甲、燕某某、潘某某将被害人水某某、孙某某打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霍某甲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期间,与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民警联系称自己在柬埔寨要回国投案,后将乘坐飞机的航班班次告知该局民警,2020年4月11日,霍某甲乘坐飞机到广州白云机场后被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广州卫计委隔离,2020年4月26日,霍某甲结束广州隔离后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燕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水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案发现场及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花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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