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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号院。被告人霍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霍某甲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从生态文旅区江苏城建工地出发,途经沁春路、承恩大道,后沿承恩大道原路返回至承恩大道与沁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霍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被告人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霍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耿耿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22573****、1583946****);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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