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霍某甲,曾用名“霍某乙”、“霍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晋中市榆次区**街**号**,捕前住榆次区**街**号**,无业。1991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捕前住榆次区**乡**村**号,无业。2008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9月5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同年9月2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排**栋,**物业有限公司**。2007年3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0月10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同年10月2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晋中市榆次区**巷**号**,捕前住榆次区**巷**号**,**。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任某丁,小名“任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镇**街**号,捕前住和某某**镇**小区,个体。2015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某某**镇**村**号,现住和某某**镇**路**院**号,**。2018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晋中市榆次区**镇**街**号,捕前住晋中市榆次区**里**号楼**号。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2019年2月2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乡**街**号,捕前住和某某**乡**街**号,无业。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3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9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狄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街**楼**门**,捕前住阳泉市矿区**街**楼**门**,无业。1995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7日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捕前住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出租车**,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乡**街**排**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9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镇**村**巷**号,捕前住和某某**单元**室,无业。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小名“刘二”,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镇**村**号,现住和某某**和**街,和某某**村委会**。2018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回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8********,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晋中市榆次区**乡**村**,捕前住榆次区**单元**,某某会所管理人员。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同年11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小名“郝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某某**镇**村**号,现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和某某北关煤矿工作。2018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白某甲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5月17日,和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6月9日,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6月,被告人霍某甲刑满释放后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08年以来,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王某甲、劣迹人员宋某某等人非法放贷,向刘某丙、王某丙、郭某甲、李某甲等人放贷,非法放贷过程中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实力。2010年6月9日,霍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在和某某城公然对公安民警进行围殴。2011年9月,霍某甲购置榆次区某某公寓14层180平米房产作为其非法放贷的办公场所。2012年12月、2013年9月通过对所购买的14层房产置换及购买的方式,将该某某公寓18层整层680余平米房产进行高档装潢,购置红木家具,设立餐厅、茶室、棋牌室成立创业某某俱乐部(某某会所)用于免费招待朋友、扩充人脉,在其棋牌室组织赌博活动进行抽头渔利。先后由闫某丁、回某某负责记账,给会所人员王某甲、李某乙(绰号“某某戊”,未归案)、宋某某等人发放工资。2012年霍某甲先后购买奔驰越野车、丰田普拉多霸道豪车供自己及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形成了以霍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2017年霍某甲逐步发展了任某丁、张某甲、狄某某、刘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在和某某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2017年,多次敲诈勒索和某某义兴镇**村原村支书闫某丁、原村**郝某乙。召集白某甲、牛某某等人对榆次区乌金山**村、什贴镇**村村集体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活动进行扰乱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8月,在霍某甲案发被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时,仍指使被羁押人员王某丁多次殴打、欺辱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羁押的闫某丁。发展成为以霍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王某甲、宋某某、白某甲、任某丁、王某乙、牛某某、李某乙为骨干成员,张某甲、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刘某甲、王某丁、刘某乙、回某某、闫某丁、赵某甲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活动,收取高利利息、罚息、赌债、“辛苦费”,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用以维系、巩固组织运转发展,在一定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和某某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套路贷”方式非法放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刘某丙的犯罪事实
(一)霍某甲、王某甲、宋某某敲诈勒索罪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霍某甲以月息2角的“砍头息”等方式非法放贷陆续借给刘某丙780余万元。期间在截至还款日故意关闭手机致刘某丙无法还款,随后向刘某丙索要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肆意认定刘某丙违约。并通过非法拘禁、强拿硬要、故意砸损财物等手段,催要“套路贷”形成的非法债务。2012年7月22日,霍某甲将一辆晋K****3的黑色奔驰轿车作为借款本金折价100万元交付给刘某丙,刘某丙因工程欠款将该车抵债给缪某某,后霍某甲带李某乙等人在榆次区强行将该车从缪某某处抢回。霍某甲籍此向刘某丙虚增债务100万元。仅刘某丙以银行转帐、汇款形式向霍某甲偿还利息、交付罚息达2600余万元。霍某甲向刘某丙敲诈勒索1820万元。
(二)霍某甲、王某甲、宋某某非法拘禁罪;霍某甲敲诈勒索罪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为向刘某丙催要非法债务,诱骗刘某丙帮其到榆次贷款,刘某丙信以为真乘坐霍某甲的轿车被带至榆次后,被非法控制于某某公寓某某会所及某某公寓B座11层东户。霍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等人看管刘某丙,期间霍某甲杵了刘某丙胸部一拳,向刘某丙脸上吐痰,多次打骂威胁刘某丙,称如不能还钱就将其关进狗笼。后因刘某丙病发被带至晋中市中医院治疗,刘某丙被非法拘禁一周。
刘某丙被霍某甲诱骗至榆次时,刘某丙的**驾驶一辆价值8万余元黑色瑞虎车同行至榆次区某某公寓,刘某丙被解除非法拘禁后,霍某甲强行扣留占有该车归其会所人员使用。
(三)霍某甲、宋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安排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乙等人到和某某向刘某丙催要高利贷债务,宋某某等人持镐把将刘某丙位于和某某滨河首府11层办公室内的打印、复印一体机、电脑、办公桌椅、中空窗户玻璃、顶灯等物品肆意进行砸打毁损。经鉴定,被毁坏的打印、复印一体机价格为4160元,被毁坏的两个海尔牌电脑显示器价格为1120元,被损毁财物的总价格为5280元。
三、霍某甲开设赌场罪
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霍某甲在榆次区某某公寓18层某某会所多次组织他人以“榆次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88440元。
四、霍某甲、任某丁、张某丙、张某丁非法拘禁罪;霍某甲、任某丁敲诈勒索罪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甲指使被告人任某甲赵某某带至任某丁位于和某某东关幼儿园附近的二手车公司,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与王某丁对赵某某进行看守,逼迫赵某某写下“欠霍某甲5万元”的欠条,向赵某某索要5万元赌债,让赵某某联系家人和朋友筹钱。次日上午,霍某甲到任某丁的二手车公司得知赵某某报过警,便朝赵某某脸上搧了一掴,杵了赵某某脸上两拳,致赵某某鼻子出血,霍某甲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赵某某害怕求饶表示尽快还钱。霍某甲称如果当天下午6时还不上钱就加息1.5万,到次日0时还不上钱再加息1.5万,次日中午12时若还不上钱就把赵某某带到榆次。次日22时许,张某丙、王某丁等人控制并跟随赵某某到赵某某的姐姐赵某甲家借钱未果,赵某某又被带回任某丁的二手车公司。因未在霍某甲规定的时间内还款,霍某甲安排任某丁让赵某某写了一张欠霍某甲8万元的欠条。第三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给其父亲赵某庚打电话要用5万元,赵某某的姐姐赵某甲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赵某某被人扣住,对方向赵某某要5万元。赵某庚向亲友筹借5万元后交给女儿赵某甲,赵某甲将该5万元交给白某丙,由白某丙转交给赵某某。赵某某以自己车牌号为晋K****8的金色海马轿车作为抵押向任某丁借款3万元。赵某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霍某甲。第三日14时许赵某某被解除拘禁,赵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7小时,被敲诈勒索3万元。
五、赌博罪
(一)霍某甲、任某丁、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赌博罪
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安排被告人任某丁在和某某支场赌博,任某丁组织史某某、李某甲、赵某某、乔某某、狄某某等人在和某某小东关任某丁舅舅家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赌博,以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丁、“没牙”(身份不详)、“马小”(身份不详)负责赌场外望风和赌博结束后催要赌债,任某丁负责赌场放款、抽水,被告人狄某某负责看场、记账及提供饮水等服务,被告人刘某甲携带霍某甲的数万元现金在赌场负责记账,任某丁抽头渔利1万余元,付给张某丁、“没牙”、“马小”每人200元。
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丁组织史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毕某某、张某戊(绰号“某某己”、已死亡)、狄某某等人在和某某小东关任某丁舅舅家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进行赌博,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丙、“没牙”等人负责赌场外望风及催要赌债,任某丁在赌场上放款、抽水,被告人刘某甲携带数万元现金负责记账,“小孩”(身份不详)也同时负责记账,被告人狄某某负责放款、看场及提供饮水等服务,赌资达5万余元,任某丁抽头渔利1万余元,任某丁发给张某丁、张某丙、“没牙”每人200元,霍某甲发给刘某甲200元。
3、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丁组织赵某某、李某甲、毕某某、史某某、张某戊、狄某某等人在原**酒店对面巷子王某乙家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赌博,以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李小”(身份不详)在赌场外及张某丙出租车上蹲守望风和催要赌债,被告人刘某甲携带数万元现金由任某丁放款、抽水,被告人狄某某、刘某甲和“小孩”共同负责记账,赌资达5万余元,任某丁抽头渔利1万余元,任某丁发给张某丁、张某丙、“没牙”每人200元,另付给张某丙200元油钱,霍某甲发给刘某甲200元。
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丁组织李某甲、赵某某、史某某、张某戊、姓牛的房主(身份不详)等人在和某某凤凰传奇后面的一处民房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赌博,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丁、“李小”等人在赌场外携带对讲机望风及催要赌债,任某丁负责在赌场放款、抽水并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甲携带数万元现金负责保管钱款及伙同“小孩”记账,张某丁负责往赌场运送矿泉水,且在赌场上“钓鱼”(小额押注),以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赌资达2万余元,任某丁抽头渔利5000元,任某丁发给张某丁、“李小”每人200元,霍某甲发给刘某甲200元。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丁组织狄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毕某某、张某戊等人在和某某**酒店二楼一个客房内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进行赌博,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丙、“李小”等人用对讲机在酒店走廊、门口望风及催要赌债,任某丁负责在赌场抽水、放款,被告人狄某某负责看场,被告人刘某甲携带数万元现金负责记账并参与赌博,任某丁抽头渔利1万余元,任某丁发给张某丁、张某丙、“李小”每人200元,霍某甲发给刘某甲200元。
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丁组织赵某某、史某某、毕某某、张某戊、李某甲等人在和某某万和嘉园停车场对面和化路李某某家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进行赌博,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赌资达3万多元,任某丁负责在赌场放款、抽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记账,任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丁、“没牙”等人负责望风、催要赌债,任某丁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
赌博结束后赵某某共欠下霍某甲赌债5万元,史某某共欠下霍某甲赌债4.5万元,上述赌博的本金及渔利在赌博结束后都交给了霍某甲。
(二)霍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赌博罪
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在和某某为该起场组织赌博,霍某甲转给被告人刘某甲2万元,安排其将2万元钱交给张某甲用于赌博时放款。张某甲组织白强、张某己、耿某某和段某某等人在和某某旧法院对面赵某戊家以“麻将支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甲负责抽水、放款,刘某甲负责记账,以200元、3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赌资约2万余元。张某甲共抽头渔利6000元。张某甲将2.6万元送至榆次区某某公寓18层霍某甲的某某会所交给霍某甲,霍某甲留给张某甲1000元,发给刘某甲200元。
六、敲诈勒索罪
(一)霍某甲、白某甲、宋某某、王某甲、牛某某
2017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霍某甲、白某甲、宋某某、王某甲、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白色丰田霸道车到和某某,霍某甲电话联系闫某丁到和某某**酒店406房间,以霍某甲的大兄哥王某乙耕地被占补偿少为由,提出闫某丁和郝某乙需各自补偿给王某乙19.5万元,霍某甲让闫某丁给郝某乙打电话把郝某乙叫到天缘酒店406房间。被告人王某乙同宋某某、王某甲、牛某某在天缘酒店一楼大厅等郝某乙,郝某乙到**酒店406房间后,霍某甲、白某甲、宋某某、王某甲、牛某某暴力殴打郝某乙,闫某丁、郝某乙被迫同意每人出19.5万元给霍某甲。次日上午,闫某丁在天缘酒店附近闫某丁的车上将19.5万元现金交给霍某甲。次日下午,郝某乙在天缘酒店附近霍某甲越野车上将18.5万元现金交给霍某甲。2017年7月份的一天,郝某乙将剩余的1万元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存入霍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霍某甲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再次联系郝某乙、闫某丁在和某某**酒店四楼一个房间见面,向二人索要“辛苦费”每人5万元,并称以后叫刘某乙他们不再告状,并当场给刘某乙打电话,让刘某乙向郝某乙道歉。郝某乙、闫某丁只得答应再各自给霍某甲5万元。次日上午10时许,郝某乙、闫某丁各自将5万元现金送至天缘酒店门口附近交给霍某甲。
(三)霍某甲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甲再次约郝某乙在和某某**酒店六楼的一个房间见面,郝某乙到房间后见霍某甲与王某乙在房间,霍某甲以其岳父王存祥和妻弟王某戊的耕地旁的路被淹为由向郝某乙索要20万元,郝某乙提出霍某甲要的太多,霍某甲生气搧了郝某乙一掴,郝某乙害怕只得答应。后郝某乙分两笔将15万元、5万元交给霍某甲。
(四)王某乙、刘某乙、郝某甲
2016年、2017年,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乙、郝某甲伙同吴某甲(已死亡)等人多次上访反映**村的占地补偿问题,向郝某乙、闫某丁索要钱财,威胁闫某丁如果不给钱就将该带至榆次(霍某甲某某会所)。后郝某乙被迫答应。2017年7月2日下午在和某某兴才中学附近,郝某乙在该的车内将17万元现金给了刘某乙和吴某甲,后刘某乙等五人将17万元钱瓜分,刘某乙分得4万元,吴某甲分得7万元,王某乙分得3万元,郝某甲分得3万元。次日,刘某乙找到郝某乙又索要了1万元。
七、寻衅滋事罪
(一)霍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罪
1、2017年8月份,闫某丁连续两次被霍某甲敲诈勒索后,被告人霍某甲再次向闫某丁索要50万元,闫某丁因惧怕霍某甲便更换手机号四处躲藏,霍某甲驾驶晋K****7白色丰田霸道车,在王某乙的带领下到闫某丁经营的**店找闫某丁,并恐吓**店**李某丁,让**店第二天关门,如果不关门就给砸了。致李某丁连续两天不敢到**店上班,严重影响了**店正常经营。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6日霍某甲排人到闫某丁家踹门进行滋扰,辱骂、恐吓闫某丁及其家人,致闫某丁长期在外躲避不敢回家。
2、霍某甲
2018年8月31日,闫某丁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此时,被告人霍某甲也被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2018年8月17日入所羁押)。因闫某丁检举揭发霍某甲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致霍某甲被查处,霍某甲在监所内伺机报复,当得知闫某丁被羁押在该监区隔壁监室,霍某甲指使王某丁对同监室的闫某丁实施殴打、逼迫吃苍蝇、剃眉毛等方式欺辱伤害闫某丁,给闫某丁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霍某甲、王某乙
2010年6月9日20时许,因挪车问题,被告人霍某甲、王某乙与王某戊、王某戊明知对方为公安民警仍一起围殴和某某公安局民警张某庚,致张某庚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身上有多处伤痕。
2、霍某甲、王某甲、牛某某、白某甲
2017年8月13日,和某某**村村民张某辛与同村村民路某某因相邻盖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辛联系被告人霍某甲到河绪村帮忙解决,霍某甲、王某甲、牛某某、白某甲等人驾驶奔驰、丰田霸道车到河绪村威胁路某某,事后霍某甲以借款名义向张某辛索要了8000元的报酬。
3、霍某甲、白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牛某某
2017年11月25日,榆次区乌金山镇**村委会换届选举,被告人霍某甲带领被告人白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牛某某等人驾驶四、五辆车到**村为其弟弟霍某丁竞选摆场造势,并拦截不给霍某丁投票的选民进入选举会场,致使当日选举失败。次日进行第二次选举时,霍某甲再次带人到选举会场破坏选举,选举组织人员报警后数十名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选举才得以顺利进行。
4、霍某甲、牛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白某甲
2017年12月,榆次区什贴镇**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被告人霍某甲派人威胁、恐吓候选人姚某某,让其放弃竞选。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白某甲等人三五成群的分组轮流在村里造势、恐吓村民,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前妻田某某参选**。自2011年田某某成功当选至今已连任**村**,田某某在担任**村**期间,牛某某把持村支两委印章、多次参与、操控村内事务,实际掌控**村基层政权数年。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霍某甲在晋中市榆次区鸣李丰田4S店支付42.2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越野车(车架号JTEBX3FJ5CK1*****,发动机号2TR11*****),将该车上户至被告人回某某名下(车牌号晋K****7),但实际供霍某甲、回某某、白某甲等人使用,霍某甲等人曾多次驾驶该车到和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霍某甲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和某某公安局民警在侦办案件追赃过程中,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回某某为逃避法律打击、妨碍侦查,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武某某,武某某将该车过户至其儿子武某甲名下,车牌号变更为晋K****7。2018年11月29日,该车又过户给回某某弟弟回某甲,车牌号变更为晋K****6。
九、组织成员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
(一)牛某某敲诈勒索罪
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妻子田某某担任**村村**的影响力,实际把控**村村集体事务,以软暴力的方式,实际采用了断水、断电,**厂**赵某庚实施敲诈,陆续拉走价值26万元的砖却一直不结算砖款。直至霍某甲等人被查处牛某某才将26万元砖款支付赵某庚。
(二)张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4年4月29日、2016年1月26日,张某甲两次到付某某家滋扰闹事,殴打恋爱对象付某某家人,先后被和某某公安局两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3月6日中午,张某甲再次到付某某家将付某某及其母亲吴某乙殴打,并推倒付某某奶奶张某壬。
(三)张某甲盗窃罪
1、2017年12月初,任某丁与刘某丁共谋盗挖本县平松乡白泉村石籽厂附近山上油松树,找到在白泉村居住的谢某某,由谢某某联系挖树工人和吊树用的挖掘机,并协调可能出现的白泉村村民拦车要钱事,谢某某找到白泉村村民于某甲、高某某、冯某甲、和某某松烟镇东山村村民路某某,让路某某联系了本村的陈某某同去挖树。谢某某还联系了在石料厂内作业的挖掘机吊树装车,购买了挖树用的铁锹、镐头、遮阳网等工具,2017年12月17日,五名挖树人员采挖了树干有白色布条做标记的六株油松树。其间刘某丁让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了油松树买家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裴家庄村的尚某某。任某丁与刘某丁联系赵某辛、刘某庚、孙某某等六辆货车(运费为5500元/车)陆续到达装树现场,当晚张某庚指挥挖掘机吊树装车,任某丁让6辆拉树车**遮挡车牌照下山后先逆行至和某某平松乡平松村,刘某丁驾驶一辆银色尼桑牌轿车从平松村引领6辆拉树车途经河会村、赵庄峪村返至松烟村。行车途中,冯某乙驾驶任某丁的一辆三菱牌白色越野车尾随拉树车同行。张某甲驾驶一辆长城哈弗牌白色越野车尾随拉树车行至暖窑沟路段,在暖窑沟路段同行的尚某某以现金方式付给张某甲33000元钱买树款。尚某某引领六辆拉树车,到达尚某某位于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裴家庄村的树园子内。经认定,涉案6株油松风景树价值为14500元。
2、2018年1月15日前,郝某丙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5的五菱之光牌银灰色面的车拉着被告人张某甲,到我县平松乡小庙村附近的山上挑选了6株树形较好的油松风景树(其中5株油松风景树是其自行选择的,另1株油松风景树是遗留在林地内他人已经采挖好的)。后由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了采挖、拉运、吊装油松树的挖树工人、货车**、挖掘机**,商定支付挖树工人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货车以每公里6元的价格结算运费,挖掘机以每小时400元的价格结算,支付挖掘机**1000元的工资。与此同时,张某甲安排郝某丙购买采挖油松树的遮阳网和绷带,并具体负责采挖油松树的事宜。期间,张某甲联系了刘振的挖掘机吊树修路,并雇佣郝某丁驾驶挖掘机吊树装树。张某甲在和挖树工人、拉树货车**取得联系后,将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告知了郝某丙,郝某丙便联系郭某甲采挖油松树,并让郭某甲再找一名挖树工人,郭某甲又联系了崔某某一起采挖油松树。2018年1月15日6时许,郝某丙驾驶其面的车拉着郭某甲和崔某某到和某某平松乡小庙村附近山上,在郝某丙的指挥下,郭某甲和崔某某当日在山上共挖好3棵油松树,并用郝某丙事先购买的黑色遮阳网、绷带将3棵油松树的土球全部包裹。当天快黑的时候,三人没有完全采挖好第4棵油松树就下山回家了。当日上午,郝某丙联系李某庚从和某某往山东省拉树,李某庚又联系了王某甲、王某己、乔某某、贺某某的货车一起来和顺拉运油松树。当日晚郝某丙又联系孟某某让其联系一辆拉树货车,孟某某联系了秦某某的货车,秦某某要求孟某某和其去一起去拉树。次日凌晨4时许,郝某丙驾驶其的面的车先到和某某牛川高速口将其雇佣的李某庚等人的5辆货车引到挖树山上(5辆货车分别为李某庚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2东风牌红色货车一辆,王某己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9江淮牌红色货车一辆,王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4东风牌红色货车一辆,乔梁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5江淮牌红色货车一辆,贺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2东风牌红色货车一辆)。后郝某丙驾驶其面的车到和某某平松乡瓦房桥路段将其通过孟某某联系的秦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晋L****6东风牌红色货车引到挖树的山上。与此同时,郝某丙将张某甲雇佣的郝某丁驾驶的一台日立牌挖掘机(该挖掘机所有人为刘振)领到挖树的林地。2018年1月16日6时许,郝某丙驾驶其面的车拉着郭某甲、崔某某、杜某某去了前一天挖树的山上,郝某丙引着郭某甲和杜某某找到第5棵油松树,郝某丙和郭某甲将第5棵松树采挖好。杜某某帮忙将第5棵松树的土球包裹好后,因害怕参与挖树承担法律责任,未答应郝某丙帮忙装树的请求,便匆匆离开林地返回县城。崔某某单独把前一天没有挖好的第4棵油松树挖好并用遮阳网和绷带把土球包好,当日,郭某甲伙同崔某某、郝某丙共采挖好2棵油松树。当日上午挖掘机开始装运,郝某丙指挥郝某丁驾驶挖掘机将采挖好的5棵油松树分别装运到秦某某、李某庚等人的五辆拉树车上,每辆车上各装运了1株油松树。2018年1月16日15时许,5株油松树已经全部装车完毕,正在装运第6株油松树时,在装运现场即被和某某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查获,有1株油松树在装运时被毁坏。
经鉴定,涉案的6株油松风景树价格为人民币11700元。经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涉案的6株油松树总立木蓄积为2.77立方米。和某某林业局对该案发现场植被毁坏情况的损失认定为现场毁坏林地面积0.0625公顷,毁坏油松树木48株,毁坏辽东栎树木70株,合计立木蓄积3.80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拘禁他人;以多种非法手段敲诈勒索“套路贷”形成的非法债务,巧立名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拘禁他人;参与敲诈勒索“套路贷”形成的非法债务,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拘禁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参与敲诈勒索“套路贷”形成的非法债务,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多次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较大;两次因婚恋纠纷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油松景观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在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帮助看守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回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甲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白某甲、任某丁、王某乙、牛某某、张某甲、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刘某甲、刘某乙、回某某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上述被告人数罪并罚。
现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均属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法拍卖、划扣,变现价值返还被害人刘某丙及赵某某(3万元),和某某人民政府为刘某丙合同诈骗所支付补偿购房人的钱款从应返还刘某丙的财产中予以扣缴。处理上述事宜后如有剩余,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赵风林
副检察长: 任志坚
检 察 员: 郭会仲
杨丽军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白某甲、任某丁、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现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狄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回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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