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张某甲、张某乙驾驶三轮车前往**镇**村为霍某乙送粉渣,途径**庄附近时遇见霍某乙在放树,张某乙遂把三轮车停在路旁。被告人霍某甲驾驶变型拖拉机途径该处,认为张某乙的三轮车影响其通行,遂辱骂张某乙,张某乙与霍某甲发生争执。霍某甲电话纠集霍某丙(另案)前来教训张某乙。霍某丙伙同“小刚”、“前进”的儿子赶到现场后,持树棍殴打张某乙,张某甲、霍某乙上前劝阻,被霍某甲、霍某丙等人殴打,致霍某乙头部及下腹部软组织挫伤、张某甲头部挫伤。案发后,霍某甲与张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二、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未经霍某丁同意占用霍某丁家老宅基地开发建房,霍某丁母亲刘某乙骂“老天不睁眼”,被霍某甲和刘某甲听到,刘某甲遂辱骂刘某乙,霍某甲将刘某乙推倒在地,霍某丁儿子霍某戊(14、15岁)与霍某甲、刘某甲发生争吵,二人进而辱骂霍某戊。
三、2013年2、3月份,霍某丁得知其母亲刘某乙被霍某甲殴打,从外地赶回老家。霍某甲为让霍某丁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遂邀请霍某丁吃饭喝酒。霍某丁随后与霍某甲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饭后,霍某丁到邻居霍某己家中串门。霍某甲途径霍某己家,其认为霍某丁骂自己遂上前殴打霍某丁。霍某丁从霍某己家中离开后,霍某甲在霍某己家门口再次对霍某丁实施殴打。
四、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镇**村调查修路出资事项,霍某己向工作人员如实汇报修路每户出资事项。霍某甲得知后,于当日下午同刘某甲、王某甲到霍某己家中,霍某甲辱骂霍某己,并将其从床上拽摔倒地上,随后拿起板凳欲打霍某己,被王某甲拦下。
五、2013年,霍某甲和刘某甲找到高某某,商议将高某某家房子拆掉开发建房,后出售给高某某,高某某认为价格太高,未同意。高某某将自家房子拆掉,欲重新建房。同年6月7日晚19时许,高某某在其宅基地上准备建房,刘某甲因高某某未同意其开发建房,遂到高某某家门口,对高某某进行辱骂。高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刘某甲上前殴打高某某。
六、2013年6月10日晚19时许,高某某家正在建房,刘某甲再次来到高某某家门口辱骂、并殴打高某某。
七、2013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许,高某某家正在建房放线,刘某甲再次来到高某某家阻止高某某建房,并殴打高某某,致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八、2013年,霍某己因惧怕霍某甲和刘某甲,其同意将自己的房子扒掉,由霍某甲、刘某甲开发建房,并购买六间房子,并约定房子全部建好后再付钱。同年10月份的一天,霍某己购买的房子未完全建好,刘某甲找霍某己索要购房款。霍某己妻子王某乙不同意,要求房子建好后再付钱。刘某甲不同意,遂殴打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甲、霍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霍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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