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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非法经营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天水清水******号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清水县实行煤改气后,饭店改革都使用液化气做燃料,霍某某开始给饭店、馒头店送液化气,刚开始是饭店、居民有需要时就打电话给霍某某,霍某某和天水市麦积区**液化气站联系好后,就开着自己的福田牌微货车将居民、饭店的液化气罐拉到天水市麦积区**路旁边的**液化气站以每公斤6.5元的价格把液化气装上,然后再拉回来以每公斤7.5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县的用户,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9月份左右,霍某某到秦安县建材批发市场以每个130元的价格买了30个小液化气罐,以每个480元的价格买了10个大液化气罐,霍某某将这些液化气罐拉回来后免费安装给各个店铺,并和店铺约定免费使用液化气罐,店铺需要液化气的时候可以联系他送过去。霍某某主要送液化气的用户有**馒头店、**馒头店、**馒头店、**刀削面馆等。2018年8月,液化气涨价,霍某某就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从天水市麦积区将液化气拉回来,给用户以每公斤8元至8.2元的价格出售。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霍某某共计出售液化气2万多公斤,获利共2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经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清发改认证[2019]28号鉴定:经我局审核研究,认定非法经营液化气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194346.5元(大写拾玖万肆仟叁佰肆拾陆元伍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气罐7个;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杨某某、柴某某等17人的证言;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份;5、鉴定意见: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6、现场笔录6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7、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未取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涉案金额达194346.5元,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无前科,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3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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