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小组)。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霍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前后,被告人霍某某先后从“拼多多”购物平台“**工具”等商铺购得“南山327”型号射钉枪一支及无缝钢管、瞄准镜、脚架、握把等零配件,根据网络视频教程,利用上述零配件,将射钉枪非法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8月17日,民警根据线索至被告人霍某某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将其抓获,并依法搜查了其住所,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非法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及仿“54”(1911)、“快排”各一支。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系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mm金属弹丸的枪支;仿“54”(1911)系仿M1911A1式手枪的气手枪,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直径6mm金属弹丸的枪支;“快排”系气枪,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直径7mm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霍某某手机订单、退款售后、收藏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痕)字[2019]185号《鉴定书》;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的枪支一支,非法持有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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