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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03号

被告人霍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横沥镇的住处,通过微信和QQ向他人购买枪支零配件、一把“牛头长气枪”和两把“1911”气动手枪,随后,霍某某通过购买和自行打磨的枪支零配件自行组装一支“沙漠秃鹰长气枪”。

2019年开始,被告人霍某某在QQ空间和QQ群上发布出售上述“1911”气动手枪、“沙漠秃鹰长气枪”和“牛头长气枪”的销售信息。于同年9月25日,被告人霍某某将其中一把“1911”气动手枪以1500元人民币通过QQ出售给庄某某。于同年9月20日向名为“24-KJ”的QQ好友左某某以200元一个的价格出售扳机配件。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渔具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霍某某的车上缴获一把 “1911”气动手枪,在**村的**渔具店里面缴获一把“牛头玩具枪”和“沙漠秃鹰长气枪”,在霍某某居住的横沥镇交警大队对面**住宿的**房里面搜查到10件枪支配件和一个手枪套。

经司法机关鉴定,上述“1911”气动手枪、“沙漠秃鹰长气枪”、“牛头玩具枪”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霍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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