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监管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13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背园则村4号,现住陕西省****小区1号楼3单元502,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霍某某常年为介休市***有限公司派车从陕西省榆林市的煤矿拉煤。
期间,冀某某(男,54岁,介休市人,介休市****有限公司采购员,已判刑)要求被告人霍某某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介休市****有限公司与绥德县银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介绍薛某某(男,49岁,陕西省绥德县人,绥德县银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榆林市公安局另案处理)以绥德县银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介休****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6100133730,发票号码00297673-00297675、00297076、00456321-00456324、00456925、00456926,发票金额4540676.19元,税额499474.39,税价合计5040150.58元,冀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6.5%支付开票费用。为了躲避税务机关检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霍某某与冀某某、薛某某串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假付款及由银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票面金额汇款到冀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再由介休市****有限公司以票面同等金额汇款至绥德县银泰货物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完成账面资金虚假流转,开票费用在资金流转的过程中由银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扣除。2014年2月21日涉案的10份发票经介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证后,因涉嫌虚开未进行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该10份发票未予抵扣,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霍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关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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