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窝藏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家属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之子王某某(已判刑)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平庄城区**音乐烤吧喝酒时随意殴打他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拘网上追逃,同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在被抓获前的二至三个月期间,王某某一直藏匿在元宝山区**镇**小区**号霍某某的房屋中,被告人霍某某多次到该房屋看望王某某和谷某某,并为二人供给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供给日常消费,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刘  迪

  2020年6月5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