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霍某某窜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菜市场内,伺机扒窃他人财物。当日8时40分许,霍某某行至北街菜市场靠河边摊位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背在双肩包内的手机露在外面,遂上前将杨某某背包内的手机扒出,并将手机捏在手中离开现场。当日9时许杨某某发现手机被盗,遂沿着菜市场摊位附近寻找,在附近摊位旁将霍某某抓获,并当场在霍某某手中发现自己被盗的手机,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霍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通讯器材缴款单、零售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关于被盗VIVO X9L(4G+64GB)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结合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7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菜市场扒窃他人价值200元手机的犯罪事实;
3.有查获经过及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霍某某有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霍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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