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霍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春归苑步行街“**”翡翠店,佯装购物,趁店主徐某某不备,窃取翡翠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13333元)。
2.同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霍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智能手机钟表眼镜店,趁店主汪某某不备,窃取店内眼镜一副(价值人民币12.50元)。
3.同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霍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万达广场“**”服装店,趁店内员工不备,窃取店内腰带一条(价值人民币76.3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候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等;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1342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从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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