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3********,汉族,专科毕业,**集团**煤矿退休职工,住义马市**村**1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霍某某在常村煤矿皮带队井下上班期间,经常趁井下无人之际,从矿车内拿些短节锚杆、锚盘等废铁藏在身上,上井洗澡后,再将废铁偷拿至常村矿改造楼家中。2020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将盗窃来的废旧金属运下楼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搜查、称重,霍某某处有4.13吨废旧矿用金属,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旧金属总价值8673元。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过磅单等;2.证人刑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书;5.出警、过磅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书明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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