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霍某某先后三次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丰县**镇**路**手机电脑监控快修店内,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店内共计885元人民币现金和两包香烟盗走。
1.202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丰县**手机电脑监控快修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店内一包香烟盗走。
2.202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丰县**手机电脑监控快修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店内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2020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丰县**手机电脑监控快修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店内85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包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刻录的丰县**镇**路**手机电脑快修店内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吴咪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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