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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198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五月二十六日,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霍某某因病到望某某中医院内科602病房住院治疗。2019年8月26日上午,霍某某躺在病床休息时,发现同病房住院治疗的被害人袁某某携带的挎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后见袁某某将装有现金的挎包放在病房床头柜内,便产生盗窃袁某某钱财的想法。2019年8月29日凌晨,霍某某见袁某某与病房内住院人员均已熟睡,便准备对袁某某的钱财进行盗窃,因担心盗窃后被发现,霍某某便将医院六楼走廊东侧靠近602病房的监控摄像头掰掉,并将摄像头藏匿于楼道内,后返回602病房内盗走袁某某包内人民币7700元。盗窃得手后,霍某某将盗窃所得7700元赃款及掰掉的监控摄像头藏匿于医院楼下。被害人袁某某发现钱财被盗后,便于8月29日上午报警,霍某某见袁某某报警,担心其盗窃钱财的犯罪行为被人发现,在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于8月31日凌晨离开医院并将所盗赃款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谅解协议书、绥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霍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4月28日

附:

    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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