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北省大名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大厦三楼诚大服装批发城3750档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整理服装不备之机,盗走黄某某放在档门口消防箱上的iphone11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8元)。得手后,被告人霍某某逃至该大厦四楼时被保安人员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俊
检察官助理 陈梓煌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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