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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路**栋**室,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乡**村**组**号。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因盗窃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3天。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无影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秘密窃取失主丁某某的台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590元。

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秘密窃取失主李某某捷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064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吴家堡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秘密窃取失主殷某某黑马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452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霍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殷某某、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霍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霍某某系累犯。鉴于被告人霍某某系坦白、已经退赔失主损失并得到失主谅解、多次盗窃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被告人霍某某盗窃案汇总

被告人霍某盗窃案汇总表

序号

时间

地点(均在槐荫区)

失主

被盗物品

备注

1

2019.7.20

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

丁某某

台铃电动车,价值590元。

已退赔

2

2019.8.6

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

李某某

捷玲电动车,价值1064元

已退赔

3

2020.4.25

槐荫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

殷某某

黑马电动车,价值

1452元

已退赔

合计3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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