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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霍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6年**月**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66********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委平房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胡同**号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4月24日

前科

情况

2009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办理案件流程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犯罪

事实

2020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霍某某窜至宁安市宁安镇钟楼西街小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女,30岁)买菜之机,将其停放在身旁的粉白色自行车车筐内的黑色双肩背包盗走。被盗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9元、黑色VIVOX20手机一部、化妆品若干等物品,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包内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4元。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包内物品除黑色VIVO X20手机之外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霍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罪名

认定

被告人霍某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部分返赃(√)

量刑

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霍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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