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霍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日 |
1966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66******** |
||||||||
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委平房 |
||||||||
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胡同**号 |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4月24日 |
|||||||
前科 情况 |
2009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
||||||||
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
犯罪 事实 |
2020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霍某某窜至宁安市宁安镇钟楼西街小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女,30岁)买菜之机,将其停放在身旁的粉白色自行车车筐内的黑色双肩背包盗走。被盗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9元、黑色VIVOX20手机一部、化妆品若干等物品,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包内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4元。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包内物品除黑色VIVO X20手机之外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霍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
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
||||||||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
|||||||||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
|||||||||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5.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
|||||||||
6.监控视频。 |
|||||||||
罪名 认定 |
被告人霍某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坦白(√) 部分返赃(√) |
||||||||
量刑 建议 |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
备 注 |
1.被告人霍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