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霍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179号誉城K21创意产业园1座102A伊藤家厨房面包店,将被害人吕某某摆放在面包店门口的7张雪莉牌休闲椅盗走,后将该7张休闲椅以人民币40元钱的价格销赃给一废品收购店。经鉴定,上述被盗7张休闲椅价值共计人民币3881元。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建设街向阳医院门口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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