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故意杀人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位于本市铁东区**委**组**路**栋**单元**层**号的家中与妻子彭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霍某某用胳膊勒住彭某某颈部并捂住其口鼻,致其当场死亡,后将彭某某尸体移至自家车库内的别克轿车副驾驶座位上至他人发现报警。

经法医鉴定:死者彭某某系由于口鼻部及颈部遭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彬

检察官助理:王 莹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霍某某现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