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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公寓**房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凌晨5时许,在天桥区**公寓,被告人霍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霍某某持酒瓶击打陈某某头部,致陈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头部外伤致左额部头皮下软组织挫伤,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中线结构右移等,并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霍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霍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已赔偿陈某某部分经济损失,陈某某对霍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病历、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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