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小区。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7日,经平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被告人霍某某之女曹某某同受害人刘某甲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二人非婚生女儿刘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随曹某某生活,女儿刘某乙户口由刘某甲配合曹某某迁至曹某某名下,2019年4月20日左右,刘某甲私自到“快乐宝贝”幼儿园将刘某乙接回其家抚养。
因刘某甲给刘某乙重新找幼儿园上学需要户口本,2019年5月15日,受害人刘某甲酒后到霍某某位于平山县**小区家中索要刘某乙户口本,因霍某某看到刘某乙大热天穿着一身保暖,便于刘某甲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辱骂,在辱骂、争吵过程中霍某某持菜刀将刘某甲左手砍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1.物证
华帝牌菜刀壹把、刘某乙案发时身穿衣服二件;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19】临伤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扣押菜刀、指认照片;
8.报警记录刻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事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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