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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小区。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7日,经平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被告人霍某某之女曹某某同受害人刘某甲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二人非婚生女儿刘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随曹某某生活,女儿刘某乙户口由刘某甲配合曹某某迁至曹某某名下,2019年4月20日左右,刘某甲私自到“快乐宝贝”幼儿园将刘某乙接回其家抚养。

因刘某甲给刘某乙重新找幼儿园上学需要户口本,2019年5月15日,受害人刘某甲酒后到霍某某位于平山县**小区家中索要刘某乙户口本,因霍某某看到刘某乙大热天穿着一身保暖,便于刘某甲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辱骂,在辱骂、争吵过程中霍某某持菜刀将刘某甲左手砍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1.物证

    华帝牌菜刀壹把、刘某乙案发时身穿衣服二件;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19】临伤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扣押菜刀、指认照片;

8.报警记录刻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事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6月8

                                  

附件: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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