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山西**公司职务,住平遥县**镇**村。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上午,在本区健康路电业局办公楼**公司忻州分部办公室,该公司职工武武某某因奖金发放问题与时任忻州分部主任的张某某发生争执,之后忻州分部原主任许某某、职工杨某某等人进入办公室,与张某某又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与张某某同一办公室办公)上前与武某某等人发生厮打,致许某某腰部受伤,致霍某某面部受伤。
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霍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住山西省平遥县**镇**村,电话:1340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害人许某某住本区供电局光明小区,电话:139350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