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因怀疑其妻孙某某与同村的被害人董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让孙某某打电话把董某某约到伊川县**镇***村霍某某家门口。霍某某见到董某某后,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后又追打董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调解协议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孙某某、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被害人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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