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96********,汉族,群众,无业,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家属楼**号,现住邢台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于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采取殴打等手段将其前妻王某甲强奸;经鉴定王某甲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20】B044号经鉴定受检人王某甲的损伤系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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