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霍某某租用叶县**镇**街南段**小学南胡同内一门面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洗车卡作为筹码的方式在该店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现场照片;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红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宝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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