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城**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方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霍某某被他人招募发展成为“**”APP平台的代理后,组织邀约他人在“**”APP平台上进行网络赌博,并以此获取平台抽头返利。参赌人员在“**”APP平台上以10分为底注,采取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计分赌博。每局10把结束后,平台自动结算分数,从赢家所赢分数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分数获利,并将其中一部分按比例返还给各级代理。在成为代理期间,霍某某还负责帮助其下级参赌人员在平台上以1元人民币兑换10分的比例进行上下分赌资结算。霍某某下级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经查证属实的赌资累计已达11万余元,平台从霍某某及其下级参赌人员抽头渔利共计3624846分,折算人民币36.2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霍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APP平台代理账号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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