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某多次在其车牌号为渝A*****的小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万州区双河口车管所附近在其车牌号为渝A*****的小轿车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万州区江南新区驿鑫别墅附近的路边在其车牌号为渝A*****的小轿车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万州区五桥云熙台附近的路边在其车牌号为渝A*****的小轿车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在万州区五桥老街路口附近在其车牌号为渝A*****的小轿车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霍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号**区**栋**室,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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