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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失火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乡**村委会**村东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失火罪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4日,被告人霍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东东坡地给父亲上坟扫墓过失引起火灾,将林地内的荒草引燃,由于当时风大,火势蔓延快,一直蔓延到毗邻**乡**村西北山坡上的一部分林地,过火的林地为灌木林地、乔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林地内的树种有杨树、柠条,使林地内的林木受到轻微毁损,经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现对霍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进行鉴定。经测定霍某某失火过火总面积为258.48亩,其中:**乡**村过火林地面积121.9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77.95亩,树种为杨树,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特殊灌木林地44.00亩,树种为柠条,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乡**村过火林地面积136.53亩,地类特殊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森林类别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霍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4. 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乡**村委会**村东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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