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关林路学府街交叉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2019年8月7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4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达到最经标准。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经讯问,该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查获经过;3、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8、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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