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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单元**层**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9号红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雁塔区翠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南一路十字北口时与右侧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陕A****L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报警,霍某某在事故现场归案。经鉴定,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8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霍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霍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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