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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安国市义丰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药王庙大街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8mg/100ml,属于醉驾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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