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保定市七一路北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停车场将车停至七一路南侧行政服务大厅停车场后,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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