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波塘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叶联村路段时,遇被害人曾某某驾驶鄂DU****号小型普通客车利用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时,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霍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霍某某、被害人曾某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宿舍,联系电话1320298****;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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