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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号小型轿车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路九达物流园门口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联系电话1980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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