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9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粤J8****号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田心村一大排档出发,行驶至松岗工业大道路段,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村**巷**号整栋,联系电话1822185****;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