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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路**农庄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霍某某饮200克白酒,于次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新NK****号车准备回家时,从**路**农庄饭店停车场行驶至**路**农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霍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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