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路**农庄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霍某某饮200克白酒,于次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新NK****号车准备回家时,从**路**农庄饭店停车场行驶至**路**农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霍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