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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5****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南川区东胜出发,行驶至南川区和平路南川金店外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l。

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酒精测试、抽血、现场辨认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号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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