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7********,汉族,专科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对霍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1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白色明锐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东元西路丁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霍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7.8mg/100ml,经鉴定,霍某某血醇浓度为103.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