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29分左右,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豫******号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酒精测试单、照片及光盘;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查获及到案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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