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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黄冈市**管理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霍某某与王某某一共五人在黄州半岛国际酒店吃晚饭。霍某某喝了两瓶(500ML)装的“雪花”牌啤酒,吃完饭后,霍某某驾驶雪铁龙牌鄂J****6小车载着朋友王某某从半岛酒店出发,20时32分许行驶到黄州翠堤路路段时,遇交警夜查,经呼气式检测仪对霍某某进行两次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分别为83mg/100ml、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将霍某某带至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办案区对霍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样。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霍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53.0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霍某某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顺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电话189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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