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五道村(霍家二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8年10月13日2时许,酒后驾驶辽C****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新立大桥桥上维也纳歌厅门前时,由于忽视行车安全,与路边华某某停放的辽C****9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辽C****9号车与前方谢某某停放的辽C****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连撞,造成三车损坏,霍某某受伤的后果。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霍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华某某无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抽取血样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办案信息表、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洪超
助理检察员:  谷洋洋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