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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在邢台市南和区**大街东延伸线**村口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为196mg/100ml,经邢台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霍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9.4mg/100ml,超过了醉酒驾驶机动车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查获经过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庆林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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