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区**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白色五菱宏光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高新区信工路与仙台街交叉口处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弃车逃到路边绿化带,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霍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霍某某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动起诉告知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霍某某户籍证明信、非党员证明信、人身安全检查笔录;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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