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68****的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霍某某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3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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